摘要:2018年3月13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朱大江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朱大江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18年3月13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朱大江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朱大江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開始,被告人朱大江(男,1969年2月出生,湖南省平江縣人城關鎮(zhèn)人)登錄境外“法輪功”網站,并下載宣傳資料到其電腦中,后在龍華區(qū)環(huán)觀中路282號明新廠4樓宿舍其住處利用打印機打印裝訂宣傳資料,然后向群眾派發(fā)宣傳資料。2017年1月1日,被告人朱大江在龍華區(qū)觀瀾街道桂花居委會“岳陽土菜館”旁派發(fā)資料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公安機關在其住處繳獲“法輪功”宣傳冊80本、書籍16本、宣傳單480份、宣傳卡片8張,以及打印機、U盤、手機等物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大江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guī)定,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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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是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編輯/張治賢
